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时间:2024-02-28 12:34:54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天津市医保局每月26日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划入职工社保卡中,30%实行记账管理,用于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1

低档医保

自2022年起,低档缴费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天津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待遇:

①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是50%、50%、45%;

起付线:600元

封顶线:4000元

②门诊特定疾病费用报销比例是55%、50%、45%;

起付线: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封顶线:18万元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

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75%、70%、65%。

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封顶线:18万元(一个年度内)

高档医保

自2022年起,高档缴费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天津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待遇:

①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是55%、55%、50%;

起付线:600元

封顶线:4000元

诊特定疾病费用报销比例是65%、60%、55%;

起付线: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将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封顶线:18万元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

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85%、80%、75%。

起付线:一、二、三级医院均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设置起付线。

封顶线:18万元(一个年度内)

另外: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2

天津市医保局每月26日将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划入职工社保卡中,其中: 70%实行注资管理 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职工可以自行提取; 30%实行记账管理 划入社保卡医保账户,用于支付医保报销范围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只限在天津市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使用。

为方便异地就医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天津市医保经办机构对已办理医保异地备案职工的个人账户金额,实行注资管理,全部划入社保卡金融账户。 为保障参保职工社保卡账户资金安全,只有在社保卡金融账户激活状态下,医保经办机构才向个人账户划款。职工如未办理社保卡或社保卡未激活金融功能,个人账户金额暂时做挂账处理,待社保卡状态正常后再一次性汇入。

医保个人账户划款标准

在职职工 为个人缴费基数的 2%及单位缴费的'一部分(45周岁以下职工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的0.8%、45周岁以上为人均缴费基数的1.2%)

退休职工 70周岁以下为40元/月,70岁周以上为50元/月。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实施此项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如此一来,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钱就变少了,而在国家医保局2020年8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曾指出,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取消单位缴费划转个人账户部分,意味着医保基金社会统筹部分加大,增强了健康人向患病者的共济,对于健康者来说,日后自己生病也可获得来自社会成员之间更多的共济。

  2022年天津医保报销比例3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四个参保缴费档次: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个人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 高档 910元/人

中档 560元/人

低档 280元/人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260元/人

2、凡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等保险待遇,相关保费按照规定标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集,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3、享受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

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本市未享受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待遇的),成年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对纳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及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等,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政府全额补助。

上述特殊人员家庭中的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标准补助。

学生儿童

包括在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以下统称:学校学生);在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以下统称:托幼机构儿童);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城乡未就业居民

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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